2015年9月28日发布
第一条 为提高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公众知晓度,扩大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成效,根据广省委办公厅 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基本信息服内容监督信息等情况。
第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实行悬挂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张贴宣传海报和印制便民服卡等制度。
第四条 公示牌公示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基本信息应当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姓名照片执业机构联系电话含手机电子邮箱以及执业机构的地址等内容。
第五条 公示牌公示的监督信息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每月现场服的时间,负责监督指导的司法行政部门的名称和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 公示牌公示的服内容应当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五个方面。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一全市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格式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台签。
第八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应当悬挂在村居委办公楼门口及边显眼位置或者村公开栏等村居民经常关注的地方。
第九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发生人员变更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村社区及时更换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
第十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现场提供法律服过程应当摆放台签。
第十一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一印制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公益服海报张贴在辖区村社区公场所。
第十二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辖区所有村社区法律顾问印制便民服卡,正反两面包括便民服卡名称律师姓名律师事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服内容。
便民服卡应放置在村委会或其它公场所供群众取用。律师开展现场服时,应放置便民服卡。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7月30日发布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工作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公示牌参考式样一.doc
公示牌参考式样二.doc
律师台签.doc